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329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东莞市东城区**工业园**电子厂务工期间,见宿舍**房无人,邹某某盗走被害人唐某某一部金立牌F103型手机(价值490元)和一台华为牌荣耀6型手机(价值584元);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一部VIVO牌Y51型手机(价值729元)。得手后,邹某某将盗得的三部手机以150元的价格卖掉。
2、2018年9月7日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东莞市东城区**工业园**电子厂务工期间,见宿舍**房无人,邹某某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部OPPO牌A33型手机(价值702元)、一个品存牌蓝牙耳机(价值约85元)和现金约200元;盗走赵某某一部香槟色华为畅享5S型手机(价值约500元)和现金约6元。得手后,邹某某又去到**电子宿舍**房利用相同手法实施作案,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部VIVO牌Y85型手机(价值约1400元);盗走刘某某一部OPPO牌A51KC型手机(价值209元)。得手后,邹某某将盗得的四部手机以250元的价格卖掉。
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归案,并缴回部分涉案手机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8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