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邹某某盗窃案)
瑞检公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多次在瑞金市区及周边乡镇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1日23时20分许,邹某某来到瑞金市沙洲坝镇长征大道雄风码头餐厅,通过翻窗进入三楼餐厅,盗得3条硬中华香烟、2瓶泸州老窖白酒、3瓶天地壹号饮料及3瓶椰子汁、2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69.88元。
2.2020年1月22日19时许,邹某某来到瑞金市经开区创业大道安讯集团食堂小卖部,用拳头砸破门玻璃后进入该小卖部,盗得软中华等18个品牌香烟共计84包、抽纸一提、沐浴露1瓶、洗发水1瓶、洗衣粉1袋及现金379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2023元。
3.2020年2月5日21时许,邹某某来到瑞金市沙洲坝镇长征大道雄风码头餐厅,通过翻窗进入三楼餐厅内,盗得2瓶9年四特白酒、1瓶“天地壹号”苹果醋饮料、1瓶椰子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7.49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邹某某在赣州火车站进站口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邹某某家属已协助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勘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59.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海
检察官助理:刘学璘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