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00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街**号。2019年2月20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18年5月17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13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17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大厦**楼快递存放处盗窃七件快递,其中包括被害王某某被盗的一件儿童玩具手机。
2019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路**号楼**楼**武馆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一个孔子雕像。
2019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大厦**楼快递存放处盗窃三件快递,其中包括被害人史某某的一瓶理肤泉舒缓调理喷雾,购买价格为184.99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大厦**楼快递存放处盗窃四件快递,其中包括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的两罐嘉宝牌婴幼儿米糊,购买价格为109.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4.扣押的被盗物品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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