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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冷水江市**乡**村附近,后在杨某甲家的鸡笼内盗得6只土母鸡,在扶某甲家鸡舍内盗得2只土母鸡和1只土阉鸡,在杨某乙家鸡舍内盗得2只土母鸡,在扶某乙家鸡舍内盗得8只土母鸡。邹某某将盗得的土鸡分装袋子时跑了1只土母鸡,便将剩余的18只土鸡平均分装到6个蛇皮袋内,然后驾驶摩托车将盗得的土鸡带到新化县**街道**菜市场销赃。在销赃的过程中,因闷死了3只土鸡,邹某某便将剩余的15只土鸡以20元/斤的价格销赃给卖鸡的老板李某某,得赃款1500元。

经价格认定,被害人杨某甲家被盗的土鸡价格为900元。被害人扶某甲家被盗的土鸡价格为1200元。被害人杨某乙家被盗的土鸡价格为300元。被害人扶某甲家被盗的土鸡价格为450元。

综上,被告人邹某某共实施盗窃四次,盗得土鸡19只,价值共计2850元。

2020年7月29日,民警在新化县炉观镇九龙村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次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决定对邹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到案后,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入所体检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网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扶某乙、扶某甲、杨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桂枚

检察官助理:彭词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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