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县三阳港镇盗窃5次,盗得公路防护栏立柱7根、废铁680斤,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70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邹某某来到石某某经营的铝合金店,将店门前堆放的600斤废铁盗走,并出售给李某甲,违法所得350余元;
2.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邹某某来到赵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将店门前80斤废铁盗走并出售,违法所得30余元;
3.2020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来到租住在其家隔壁的修建防护栏的工程队处,将4根防护栏立柱盗走;
4.2020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邹某某以同样的方式盗窃2根防护栏立柱,并出售给李某甲,违法所得49元;
5.2020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再次前往工程队盗窃,在其盗得第1根后,再次盗窃第2根防护栏立柱时,被工程队老板李某丙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石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新华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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