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栋**组。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邹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盗窃作案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6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窜至衡阳市蒸湘区**路网吧,寻找作案目标,伺机盗窃。其发觉被害人叶某某手机放在电脑桌上,遂趁被害人叶某某上网打游戏比较专注时,将被害人叶某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苹果XS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邹某某将该手机以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路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苹果XS手机价值5633元。

2.2020年6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路学院网吧上网后,发觉被害人晏某某、吴某某将手机放置在椅子上,遂起意盗窃。趁被害人晏某某上网、吴某某睡觉之际,将二人放置在椅子上的苹果XSMAX手机和OPPOA9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其以680元的价格将OPPOA9手机出售给一男子,将苹果XSMAX手机留下自用。所得680元赃款被其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苹果XSMAX手机价值4210元,被盗的OPPOA9手机价值817元。

2020年8月3日公安机关在衡阳县**镇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追回被盗的苹果XSMAX手机并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网吧监控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晏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玲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