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92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住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房。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格林星城米可服装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曾某某放置在店内的一台价值1198元的OPPOR15梦境版手机。
2019年8月5日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来到长沙市开福区潮宗御苑都乐网咖内,趁被害人何某某趴在电脑桌上睡觉之际,盗走其放在身边充电的一台价值5730元的苹果X(256G)手机。
2019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来到岳麓区**小区**栋周记麻辣烫门口,乘人不备,盗走被害人周某某临时停放在此处(未拔钥匙)的一台价值2870元的枣红色乖乖兔牌(72V)电动车。
2019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位于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房的住处依法查扣了被盗的OPPO手机、苹果手机、电动车钥匙,在其住处楼下查扣了被盗的乖乖兔牌电动车。案发后,以上被盗财物均己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等三人的陈述;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谢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视频光盘六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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