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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8********,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2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伙同晏某某(已判决)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号门面北垚穆食品商行门面处,趁四周无人之机,由被告人邹某某釆用火烤玻璃窗加热后向玻璃浇水使玻璃窗爆开的方法破窗,后被告人邹某某在外望风,晏某某从爆开的玻璃窗口处进入门店,在盗得被害人吴某某存放在店内的黑色软装利群香烟、南京炫赫门炫彩香烟、冬虫夏草香烟(和润)、黄盒芙蓉王(硬)香烟、南京雨花石香烟等共计20条、和天下(普通硬壳)香烟、软中华香烟、黄鹤楼侠骨柔情(硬)香烟、蓝闪带芙蓉王香烟、软蓝色芙蓉王香烟、硬中华香烟等散烟共计37包后逃离现场。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8390.7元。

2020年9月7日11时,被告人邹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中铁建筑工地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材料、现场指认笔录、刑事技术照片、卷烟配送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彤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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