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9********,汉族,湖南邵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路**公司旁出租屋(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靖州县民族体育场3号门门口见停放一辆牌照为湘******的黑色广雅牌女士二轮摩托车,因该摩托车未取走车钥匙,邹某某便将其骑走,并将车牌卸下后丢弃。后被告人邹某某将该摩托车骑到其租住的靖州县**南路**公司旁的出租房院内。
2019年7月25日16时许,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后,靖州县公安民警于次日在靖州县新建南路黄金公司旁院内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并扣押摩托车。到案后,邹某某如实供述其盗窃摩托车的事实。2019年7月26日,靖州县公安局对邹某某行政处罚拘留十五日,并于当天执行。2019年7月30日,经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邹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湘******二轮摩托车物证(照片);
2.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告人邹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明新春
检察官助理 :杨 蓉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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