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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乡**村**号,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因犯有盗窃罪,于1987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有盗窃罪,于199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犯有盗窃罪、脱逃罪,于1998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犯有盗窃罪,于2007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有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3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到灯塔市大河南**村**组**号被害人高某某家盗窃了200元。

2020年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到灯塔市大河南**村**组**号被害人纪某某家盗窃了100元。

2020年6月8日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到灯塔市古城街道**村村委会东150米被害人刘某某家盗窃了7300元。

2020年6月9日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到灯塔市古城街道**村**号被害人王某某家盗窃了14600元。

综上,被告人邹某某共盗窃4起,金额合计22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高某某、纪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郎海录

检察官助理:吕文洋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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