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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19〕71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某某镇**某某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日晚,被告人邹某某伙同同案人邹某法(已判决)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广场某某城二期小区门口,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盗走。

2、2019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至澄海区莲下镇北湾村某某路某某购物广场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D56****牌号的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73元)盗走,后开车往龙湖区外砂方向逃离。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被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邹某某共盗窃作案2宗,盗窃数额共人民币12673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林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2、同案人邹新法的供述;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

4、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揭阳市揭东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二轮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某某是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19年12月3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年undefined月undefined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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