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62********,汉族,文盲,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市市中区银座奥特莱斯七里山店二楼,趁店员不注意,盗窃序朵、凯乐石等13个品牌女装24件,价值共计221l5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市市中区银座奥特莱斯七里山店二楼被抓获。民警从其携带的手提袋中扣押3件衣服,并从其位于本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号家中扣押21件衣服,均已全部返还失主。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赔偿凯乐石、钡琴等8个专柜损失共计1348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赃物照片)、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刘某某证言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邹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邹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赃物被追回、部分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6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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