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0000000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7********,土家族,小学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丁,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戊,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9********,土家族,小学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疫情防控执勤人员侯某某根据安排,与村干部田某国、田某平二人一同巡查**镇与沿河县**镇交界处的疫情防控卡点,在卡点遇见被告人邹某某等6人驾车至此,经询问情况后得知他们是欲通过卡点外出玩耍,执勤人员便叮嘱他们不要移开挡在路上的障碍物(砍倒在路上的树木),劝导他们不要乱串赶紧回家,随后去其他卡点继续巡查。途中田某平告知侯某某,在场的邹某某系武汉返乡人员,是侯某某的包保对象。于是,三人便返回卡点,见邹某某等人均在车上,侯某某便上前询问谁是邹某某,得知邹某某具体是谁后,侯某某对其劝告现在是疫情期间,要居家留观,不要到处游玩。被告人邹某某不听劝告,并辱骂侯某某,侯某某便走到车的副驾驶位置旁拖拉邹某某下车,邹某某立即下车与侯某某发生抓打,车上其余5人见状便下车来帮邹某某对侯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侯某某左面部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邹某某等六人经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共计18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镇党委证明文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点对象社区(村、居)排查信息表,案发现场图片,谅解书;2.证人田某国、田某平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六被告人均向被害人侯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鉴于被告人邹某某系主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鉴于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综合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戊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对被告人田某丁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银
检察官助理:杨勇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等六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0587****(邹某某);1760657****(田某甲);1568804****(田某乙);1758586****(田某丙);1755110****(田某戊);1317566****(田某丁)。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卷2张。
3.起诉书23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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