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单位:德江县**玻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实际控制人:邹某某,联系电话:1838587****。
诉讼代表人:黎某某。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69********,土家族,高中文化,德江县**玻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暂住德江县**街道**玻璃厂。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原德江县**玻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街道。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德江县**玻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乡**村**组。因虚假申报财产,于2018年2月11日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68********,土家族,初中文化,原德江县**玻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街道**路。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7月1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务川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挽留,2018年8月23日被务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务川县看守所,该罪一审已判决,正在上诉期间。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德江县**玻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邹某某、冯某某、何某某、田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冯某某、田某某四人共同投资设立德江县**玻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厂),**玻璃厂以每亩9万元的价格从**公司转让获得11.2亩工业用地使用权,该地块至今未获得挂牌出让手续。德江县**玻璃厂于2014年5月12日注册成立,邹某某与黎某某系同居关系,邹某某即以黎某某的名义与何某某、田某某、冯某某投资成为公司股东,黎某某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经理,田某某为公司监事。黎某某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黎某某不参与公司管理,也未对公司投资,**玻璃厂由邹某某实际负责管理。**玻璃厂在获得11.2亩的土地后,邹某某、何某某、冯某某、田某某四个股东共同口头商量将公司土地对半划分,公司大门左边土地由邹某某、何某某用来修建厂房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大门右边土地由冯某某、田某某用来修建厂房或作其他用途。在修建厂房期间,由于修建厂房缺乏资金,邹某某、何某某、冯某某、田某某四人商量将公司多余的土地卖与他人筹集资金用于支付厂房工程款及购买设备等支出,四人均同意。邹某某、何某某将**玻璃厂大门左边面积为358.05平方米的土地卖给苏某某,违法所得28.8万元。冯某某、田某某将德江县**玻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大门右边面积为367.99平方米的土地卖给肖某某,违法所得资金52.6万元,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支付**玻璃厂的修建工程款。被告人田某某因合同诈骗案被羁押期间主动交待了其与邹某某、何某某、冯某某非法倒卖土地的事实,冯某某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共计2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德江县**玻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德江县**玻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某某的土地合作协议书,德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拘留决定书,德江县**玻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表、监事信息表、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任职文件,德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证明、住所登记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德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城北**玻璃厂有关办理用地手续情况的说明,德江县扫黑办转办线索函,举报材料,股东出资情况;2.证人黎某某 、肖某某等共十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冯某某、何某某、田某某四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笔录;德江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贵州兴龙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德江县**玻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倒卖土地测量报告书、测绘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冯某某、何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德江县**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德江县**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邹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是直接责任人,何某某、冯某某以及田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主动到案、冯某某系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因合同诈骗案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与邹某某等人非法倒卖土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冯某某、田某某四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建议判处何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建议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建议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由德江县公安局将邹某某、何某某退缴的赃款全部代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银
检察官助理:杨勇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务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587****(邹某某),1888636****(何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律师:彭某某,男,德江县司法局,电话号码1398533****。
4.起诉书20份,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5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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