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至4月4日,被告人邹某某利用自己在成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接日常的报销工作之便,通过虚构请款事项、冒充他人签字等方式侵吞成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共计102878元。2019年2月27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文景街133号娇子乐园网吧挡获被告人邹某某。案发后邹某某家属代邹某某向成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退赔人民币88878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人民币1028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和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鹏飞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10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
3.起诉书八份;
4.电子卷宗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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