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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行贿案)_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仁检公诉刑诉〔2014〕34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9********,汉族,高职,个体户,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镇**路**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本院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拘留,经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6月27日被兴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8月14日对邹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0月4日第一次退回本院反贪污贿赂局补充侦查,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于2014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第二次退回本院反贪污贿赂局补充侦查,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于2014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间,邹某某从兴义市**镇承接了两个零星土地开发项目工程。邹某某为了在承接零星土地开发项目过程中得到时任**镇**书记的吴某某(已另案处理)的关照, 2011年至2013年期间分5次向吴某某行贿共计1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  伟

2014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镇**路**号,电话:1531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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