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没有口罩,也没有供应口罩的能力,仍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温某某从朋友圈中看到该信息后于2020年2月6日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向邹某某转账支付口罩款,邹某某骗取被害人温某某钱款人民币67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情况说明5份、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及微信扫码记录、温某某与邹某某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温某某辨认笔录;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通信工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