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街道**巷**号**房。因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于2019年2月14日被广东省徐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左右,被告人邹某甲指使麦某某(已判决)通过其QQ号724****以“进群有惊喜”为由,吸引他人进入被告人邹某甲的“蔡徐坤新年福利群”,后由被告人邹某甲在QQ群内发布转账返利的信息实施诈骗。2019年2月5日,被害人林某某(未成年人)通过上述方式加入上述福利群,后被以“转账返利”为由诈骗走人民币6262元。2019年2月6日,被告人邹某甲通过邹某乙的财付通账户转账人民币8888元给麦某某。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邹某甲向广东省徐闻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支付宝流水记录,资金流向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与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邹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清都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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