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85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邹某某以“帮助他人洗清罪名、逃脱罪责”为由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邹某某分别骗取了被害人詹某某14万元人民币、被害人陈某甲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林某某12万元人民币、被害人杨某甲1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杨某乙1万元人民币、被害人陈某乙4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邹某某共骗取钱财46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银行流水、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春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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