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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2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镇**道**号**栋**单元**室。2007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用“伪称短暂借用,后变卖不归还”的手法,在佛山市南海区**镇一带店铺附近,继续实施上述手法诈骗电动三轮车7辆,共价值人民币14348元:

1.2020年8月14日17时许,邹某某去到**路交界处**城**店门口,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铃霸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2726元);

2.2020年8月16日19时许,邹某某去到**村**街**号**湖**店门口,骗走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2970元)。

3.2020年8月20日19时许,邹某某去到**村**号门口,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铃霸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2208元);

4.2020年8月28日14时许,邹某某去到**路**号**五金配送中心门口,骗走被害人徐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永骏利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2709元);

5.2020年9月12日16时许,邹某某去到**城**座**号**工具店门口,骗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博技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1560元);

6.2020年9月12日17时许,邹某某去到**路**号**物流店门口,骗走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三轮车(未能作物价鉴定);

7.2020年9月13日18时许,邹某某去到**路**城**期**座**号门口,骗走被害人徐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铃霸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2175元)。

被告人邹某某每次得手后均在附近联系周某甲或一名陌生男子将诈骗所得电动三轮车以数百元至一千元左右不等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用于打赏直播平台女主播和日常生活开支。2020年9月14日,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街道**休闲会所抓获邹某某,在其身上起获手机2台。归案后,邹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作案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江俊杰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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