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1〕13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塘。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邹某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曾某某,邹某某自称是一名叫邹清涵的女子,并与被害人曾某某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期间,邹某某多次在本市天河区**街**巷**号**房内,虚构事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5340元。
2020年10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巷**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某被扣押的手机、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萌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从被告人邹某某处依法扣押其使用的黑鲨牌手机1部,暂扣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