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23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至3月7日期间,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聊天中,谎称有客户需要口罩,他也有渠道进货,但没有足够资金拿货,遂邀请被害人朱某某投资,但实际是想骗朱某某的财物用于赌博。邹某某在朱某某第一次投资后不久,便以投资返利为由将本金及返利1400元还给了朱某某。
2020年3月9日,邹某某再次谎称有两批客户分别需要5000、10000个口罩,但其没有足够的资金拿货,需要朱某某分别投资8000元、10000元人民币。于是被害人朱某某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8000元人民币给了邹某某。邹某某骗得上述钱款后均用于网上赌博。事后,朱某某多次询问邹某某投资的情况及催促其还钱,邹某某因将款项全部赌输,均不予理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指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投资口罩返利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一万六千六百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苍
检察官助理:叶跃武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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