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路中段**号**幢**单元***号,群众。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隐瞒自己没有支付能力的事实至本市武侯区郭家桥北街5号附32号中国体育彩票店内,利用“先下注,后支付”的交易习惯,要求被害人姜某某为其下注120张,共计价值12000元人民币的篮球彩票。后其所购买的彩票均未中奖,其未明确告知被害人姜某某自己无钱支付彩票下注费用,致使被害人姜某某被骗人民币共计11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自己无支付能力的真实情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奕敏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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