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临川区,身份证号码36250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街**号,现住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在QQ空间动态等网络平台虚构“超低价抢购全新手机活动”和“充值100元返300元不等的红包返利活动”的信息,引诱对方添加其为QQ、微信好友,随之谎称自己可以低价出售全新手机以及给予最低充值100元立马返300元不等的红包翻倍返利,并在收取手机费后,继续编造需要预交保证金、海关费、激活费等费用,到货后会予以退还的理由,骗取被害人艾某某(未成年)、张某某(未成年)、刘某甲(未成年)等人钱款共计67286元。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被扣押手机三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QQ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个人微信信息、个人QQ信息、支付宝账户信息、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3.证人刘某乙、柳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艾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刑事提取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手机报告);
7.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及账号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叶苏晴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3册、被告人讯问笔录一份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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