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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37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塘。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诈骗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邹某某通过伪造缴纳购车首付款单据,以缴纳购车首付款、挂名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侯某某在深圳市龙岗街道**社区***路***酒吧门口向其转账共计35000元;

2、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邹某某以借钱和帮忙购买社保、公积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汪某某在深圳市龙岗街道**社区**路***号***寓***房向其转账共计44500元。

于2020年7月12日邹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害人侯某某退款并赔偿6万元人民币,取得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伪造的收款收据、购车合同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加子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随案移送物证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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