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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128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小区**幢**单元**室。2017年7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2020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9日被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被告人邹某某在网上认识被害人杨某某之后,以卖古董、卖画赚钱,在新加坡和澳门有投资,展示豪车、豪宅之类的照片等方式,向杨某某虚构自己是有钱人的身份,并以玉石开光、拍卖手续费、鉴定费、还车贷、交房租、生病治疗、支付订金、买车、帮朋友解决赌场事情等理由向杨某某要钱,并许诺在资金回笼后会给杨某某好处,截至2019年9月,邹某某多次骗取杨某某人民币共计236919.2元及金首饰(购买时价格为50527元港币)。邹某某将所骗得现金用于支付其高利贷债务。

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将涉案金首饰以及人民币7000元退赔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交易明细、金大福珠宝发票复印件、前科材料、认罪认罚材料、收条、户籍证明;

2. 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远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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