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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866号

被告人邹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居委会****队**号,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邹某在无能力办理公租房的情况下向于某某谎称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办理下来公租房,于某某便将收取的赵某某等五名被害人的办理公租房的钱中的9.8万元以及相应的材料交给邹某,邹某将收到的钱款挪作他用,并未实际办理公租房,并在于某多次讨要钱款的情况下二人签订含邹某借款在内的13.8万余元的借条后,于某无法联系到邹某。于某现已将收取的全部钱款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杨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邹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李艳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共246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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