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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组**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邹某某认识了被害人包某某,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多次编造经营油墨工厂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包某某款项。被害人包某某在本市天河区**村**街某出租屋等地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转账151660.59元给邹某某。邹某某收到款项后没有用于实际经营,而是用于个人开销。此外,2019年7月,被告人邹某某谎称可以帮包某某向其前男友熊某某追讨欠款,以需要花钱找人殴打熊某某等理由多次骗取包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17200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被抓获,诈骗所得款项均被其挥霍,共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68860.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7、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立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6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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