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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堆检公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西路**号**栋**单元**室,于2019年5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至案发时,被告人邹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系合作承包干劳务项目,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具有以下犯罪事实:

1、 2018年2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邹某某以日喀则市定结县**项目需要缴纳保证金10万元为由,让被害人张某某向西藏**机械租赁公司转款10万元(拾万圆整),到账后被告人邹某某个人提走该笔钱;

2、2018年6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邹某某以其朋友姜某某在**安置房项目建设为由,让被害人张某某购置建材,购置建材价值为49120元(肆万玖仟壹佰贰拾圆整)拉至姜某某(被告人朋友)工地处,后该建材用于抵还之前被告人邹某某与姜某某之间的债务;

3、2018年6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邹某某以朋友(罗某某)在城关区**房建项目(有项目,与邹某某、张某某无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购置建材,购置建材价值为95712元(玖万伍仟柒佰壹拾贰圆整)送至该工地上,后该建材用于抵还之前被告人邹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债务;

4、2018年6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邹某某在拉萨市柳梧新区**化器装修项目施工管理期间,被告人邹某某为还之前欠王某甲的私人债务,虚构需要玻璃款为由,骗取张某某171500元(壹拾柒万壹仟伍佰圆整)转至王某甲的姐姐王某乙账上;

5、2018年8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邹某某以需安装天然气设备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6700元(壹万陆仟柒佰圆整)。

被告人邹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33032元(肆拾叁万叁仟零三十贰圆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等书证;2. 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人袁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33032元(肆拾叁万叁仟零三十贰圆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并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桑多吉

助理:次仁央宗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起诉书共8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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