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前后,被告人邹某某通过QQ加被害人张某某为好友,假冒“刘某某”、“**”两个身份诈骗张某某32000元,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
2015年3月至4月,被告人邹某某通过QQ加被害人温某某为好友,其冒充女性,虚构理由向温某某多次借钱,诈骗温某某8200元,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
2015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邹某某以“糖宝宝”“等你”等的名义通过QQ添加了被害人王某某为好友,冒充女性和被害人搞对象,期间编造各种理由诈骗王某某289590元。2019年3份,被告人邹某某用微信加王某某为好友,以各种理由向王某某骗取钱财,王某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转给邹某某720元,期间于2015年10月11日,邹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某1000元。被告人邹某某共计诈骗被害人王某某289310元,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号截图、农业银行交易流水、无卡存款转账凭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查询、侦查说明、接受材料清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温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加被害人为好友,取得信任后虚构各种理由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新跃
检察官助理:何冠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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