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4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村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逮捕。
辩护人:李楚律师,广东深楚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份,被告人邹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广场找到被害人胡某某以自己弟弟生病名义向胡某某借用银行信用卡进行套现,承诺会把信用卡的借款还完。被害人胡某某同意,并将五张银行信用卡借给了邹某某,后被邹某某陆续套现了75178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逃匿。
2012年11月份,邹某某用上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蓝某某49706元。
2013年,邹某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甲233046余元。
2013年,被告人邹某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乙200000余元。
2012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某谎称弟弟生病需要用钱,以借钱名义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4642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银行对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蓝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荣添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
4.谅解材料原件肆份,共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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