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68********,汉族,高中文化,原衡阳市**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乡**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邹某某为了偿还被害人唐某甲的欠款,伪造了“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号”房产证,提供给被害人唐某甲做担保。
2015年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唐某乙通过微信认识,后成为普通朋友。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其酒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被害人唐某乙借贷,同时提供了房产证作抵押。经查实,邹某某给唐某乙的“衡房权证蒸湘区第*****号”房产证,是其于2016年花150元钱,在制假证的人手里制作购买的,并于2016年11月份将房产证给被害人唐某乙抵押,双方并未以房产证做抵押写任何字据。根据现有的借条显示邹某某从唐某乙处借款共计113.4万元人民币。期间邹某某陆续还款共计33.3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还有80.1万元人民币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抓获经过、房产证、收条、委托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乙、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房产证件,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益辉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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