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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公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豆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身份证号码362502********32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抚州市临川区桐源乡**村**组**号。2018年4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3日移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26日至2018年3月1日,被告人邹某某以每克400元至500元不等价格,在抚州市第一医院附近等地多次向吸毒人员祝泠贩卖氯胺酮共计11克。

2、2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邹某某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在抚州市凤凰城小区附近多次向吸毒人员傅璇贩卖氯胺酮共计3克。

3、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邹某某以每克400元至500元不等价格,在抚州市购物公园附近多次向吸毒人员邱某某贩卖氯胺酮共计27克。

4、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邹某某以每克400余元的价格,在其住处多次向张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共计40克,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MADA、硝甲西泮成分的神仙粉8.59克。

5、2018年4月2日,侦查人员在抚州市赣东大桥附近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汽车内缴获含有甲基苯丙胺、MADA、硝甲西泮成分毒品507.3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祝某某、张某某、傅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扣押笔录、称重笔录、刑事摄影照片;

4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氯胺酮81克,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MADA、硝甲西泮成分毒品515.9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立峰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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