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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邹某某(曾用名“邹某某”、绰号“大鹅”),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2001********,拉祜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治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28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不执行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16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4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某某为获利,多次向吸毒人员冯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单独向冯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次,共计8颗,经侦查实验,约重0.7584克;其中单独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次,共计8颗,经侦查实验,约重0.7584克;向冯某某、李某某一起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次,共计12颗,经侦查实验,约重1.1376克。被告人邹某某被查获时,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27颗,经称量,净重2.59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邹某某于2020年11月7日2时30分,在双江县**镇**路“**宾馆”斜对面路边被抓获归案,其主动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构成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照片一张;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十三组书证;

3.证人李某某、冯某某等三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成瘾认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手机数据分析报告、光盘十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被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贵成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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