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19〕566号
被告人邹某某,别名郭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0********,汉族,大专文化,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邹某某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于2010年11月3日被赣榆县(现赣榆区,下同)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吸毒于2011年8月15日被赣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又因吸毒于2018年8月21日被赣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由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邹某某到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赣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邹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018年4至5月期间,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被告人邹某某与他人3次向潘某某、夏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共计0.9克。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的一天,在赣榆区青口镇“莱迪广场”北面巷子内,被告人邹某某与他人以400元的价格向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
2.2018年4月13日晚上,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夏开山家巷头,被告人邹某某与他人以400元的价格向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
3.2018年5月29日晚上,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夏开山家巷头,被告人邹某某与他人以400元的价格向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
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夏某某、肖某某、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与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恩斯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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