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81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号,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4 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接杨某某微信联系要求购买5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500元,二人约定在本区客运中心附近的七天连锁酒店大门外进行交易。随后,邹某某去至约定地点将0.33g甲基苯丙胺(冰毒)、0.19g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杨某某后离开现场,公安民警随即从杨某某身上检查出毒品疑似物并予以封存。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公安民警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11月25日19 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区嘉滨路江润地中海小区外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截图;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受理鉴定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

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文顺明

检察官助理:姜  雪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