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24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段**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潼南区**城小区**期**栋。2010年4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潼南县(现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8月刑满释放;2019年9月22日因吸毒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6时许,购毒人员陈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被告人邹某某向其购买1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因毒资不够,约定购买7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部分毒资人民币15000元给邹某某。当日21时45分许,邹某某来到交易地点重庆市铜梁区**国际**栋**陈某某房间,将1袋白色塑料封口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陈某某。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邹某某并查获上述交易的74.8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二部、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照片;
2.常住人口登记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定性检验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6.搜查、提取、扣押、封存、称量、人员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微信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4.8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有刑事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琎琎
检察官助理:陆春秀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6张,散页材料14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毒品、手机等物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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