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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25分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云南省安宁市**收费站出口路边查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邹威,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邹威身上查获疑似毒资200元人民币,同时从违法人员李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量,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为:0.73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 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违法人员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等笔录;6.手机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敬才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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