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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贩卖毒品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朝阳**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1时许,吸毒人员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邹某某购买毒品,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邹某某,邹某某在永州市零陵区**KTV门口隔壁的一个小卖部用卫生纸包裹一粒麻古和一小点冰毒贩卖给了吸毒人员孙某某。

2020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零陵古城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截屏等相关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晓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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