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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贩卖毒品罪)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3********,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村,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月6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邹某某,二人商定黄某某以每克400元人民币(币种,以下同)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以每粒5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两粒,黄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向邹某某支付了600元(含100元快递费)。邹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后,于2019年10月14日通过姚某某(男,具体信息不详)将部分毒品邮寄给黄某某。

经鉴定,涉案甲基苯丙胺净重0.31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涉案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09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手机1部,甲基苯丙胺0.3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2.书证:被告人邹某某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图片说明书等;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深公(司)鉴(毒)字201910036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晓璐

2020年34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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