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9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利用自己手机通过网络下载淫秽视频。2020年8月4日,邹某某通过微信、“与你”APP联系并贩卖了35部淫秽视频给李某某,李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村站台通过支付宝给邹某某支付了99元。经鉴定,邹某某贩卖的35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物证照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淫秽视频鉴定;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正
检察官助理 张艳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手机四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