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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9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利用自己手机通过网络下载淫秽视频。2020年8月4日,邹某某通过微信、“与你”APP联系并贩卖了35部淫秽视频给李某某,李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村站台通过支付宝给邹某某支付了99元。经鉴定,邹某某贩卖的35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物证照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淫秽视频鉴定;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正

                                               检察官助理 张艳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手机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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