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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钱某甲、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等偏僻处,组织他人以扑克牌打“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10余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邹某某抽头10余场,赌博抽头获利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甲、张某某、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罚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云霞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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