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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邹某某, 男,1966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224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由松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邹某某开始从事地下“香港六合彩”外围赌码赌博活动,在此期间,邹某某接受下线码庄高某甲(另案处理)从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程某某、胡某某、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处收取的各类赌码投注共计472147元,留在自己手中与码民对赌(俗称“统吃统赔”) ,待“香港六合彩”开奖之后,利用开奖结果通过现金、微信支付方式给高某甲兑付奖金,邹某某从中获利207567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松滋市公安局投案,并退缴全部非法获利2075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下线码民统计表、制表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财付通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同案人员高某甲、高某乙的供述;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凯红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7386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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