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营鹤山市**街道**街**士多店,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县**镇**村**组**号,暂住鹤山市**街道**村**号**号出租屋。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青山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邹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邹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至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邹某某在其经营的鹤山市**街道**街**士多店内通过微信收受参赌人员麦某某、温某某等20多人非法六合彩投注,共计投注额约人民币(下同)5万多元,非法获利5000多元。2019年12月7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鹤山市**街道**街**士多店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赌资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邹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杰
2020年4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辩护人(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鹤山市人民法院;
4.作案工具金色honor,随案移送鹤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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