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9月2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受“黄某某”(另案处理)雇请,在深圳市福田区**花园地下停车场,伙同曾某某(已判决)等人,将从香港走私入境的两地牌汽车上的新轮胎拆下,换上旧轮胎,将新轮胎搬到曾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上,由曾某某驾驶车到地面停车场,交给前来接货的货车,由该货车运送新轮胎至东莞交给货主。香港两地车则使用旧轮胎驶回香港,再装上新轮胎回到该拆胎点进行重复操作,偷运新轮胎入境谋取非法利益。根据查获的轮胎交收单据,该团伙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11日期间共走私新轮胎612条。经深圳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95025.29元。被告人邹某某负责拆胎点管理,安排人员工作、发放工资、记账等,应对全部走私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邹某某到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华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新旧轮胎一批等;2.书证:查获经过、交收收据、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已决犯曾某某、赖某某、廖某某、曾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证书、计核证明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以隐匿方式走私轮胎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