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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乡**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利军,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深圳市某A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A公司)将在从国外采购的胶膜、胶带等货物以7-12.50元/公斤的价格委托东莞市某B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某B公司)包税进口,东莞某B公司再以更低的价格全部转包给被告人邹某某。邹某某明知东莞某B公司支付的包税费用不足以缴纳应缴税款,仍然接受委托,以非法方式将上述货物走私入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本案偷逃应缴税款1035841.51元。

(二)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将其从他人处承揽的3M胶膜等货物以6.30元/公斤的价格委托张某某包税进口,张某某再以更低的价格转包给肖某某等人,上述货物最终以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方式走私进口到境内。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本案偷逃税款661724.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海关核定证明书,许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报关单等书证,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明显低于应缴税额的价格为他人进口货物,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方

2019年8月5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16册(含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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