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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三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22221972********,江西省高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高安市**镇万**村**号。 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南昌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以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邹某某在“**网”注册账号(主营业务为代理客户在日本的竞拍网站上竞拍商品,拍得商品后按照客户申报的商品品名与价格通过快递直邮的方式帮客户将拍得的商品邮寄至国内客户指定的国内收货地址,并收取相关费用。)邹某某通过“**网”从日本购买大量象牙制品,为逃避海关监管,邹某某在“**网”上将商品名称填写为“工艺品”,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象牙走私入境后在其经营的南昌市东湖区**收藏品店内进行销售。2019年2月25日,南昌海关缉私局在**店中将邹某某走私入境的176件象牙制品查获。

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和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76件象牙制品均为现生象象牙,重量合计2482.04克,经济价值103419元人民币。

    2019年2月25日,南昌海关缉私局在南昌市**古玩城**店铺找到被告人邹某某的妻子李某甲,经李某甲电话通知后,邹某某主动到南昌海关缉私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象牙、扣押决定书、营业执照、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快递单等物证、书证;2.李某甲、王某某、苏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甘某某、白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远程勘验等笔录;6.“**网”服务器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威    

检察官助理 段志亮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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