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邹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附**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园**栋**楼**号。被告人邹某甲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被告人邹某甲,同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将被告人邹某甲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决定继续对被告人邹某甲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邹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2019年5月7日12时许,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A北区负3楼查获邹习雯用于贩卖的假烟200条。随后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向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报案,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沙冲路派出所接报警后,派出民警与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一起,在邹某甲的指认下,在邹习雯位于贵阳市黄山冲、营盘路、贵钢花鸟市场三处仓库内查获各类假烟196条。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邹某甲所持有准备用于售卖的各类卷烟396条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经查,被告人邹某甲系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为7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假烟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立案报告表、调查终结报告、移送清单、移送案件函、移送财物清单、举报记录表,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复制提取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证明,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涉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规定;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乙、邹某丙、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贵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涉案卷烟价值计算的回复。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经营数额达71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贵阳市南明区**园**栋**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文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