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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房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被告人邹某某进入江西省兴国县**公司南昌分公司明珠广场营业部工作,其通过打电话,在街道、公园发放宣传单等方式,介绍客户投资至公司,并按投资金额的8%-10%领取业务提成。经被告人邹某某介绍投资至**公司的共计15人:1、熊某某,投资10万;2、文某某,投资77万元;3、徐某某,投资6万;4、范某某,投资42元;5、邓某某,投资1万;6、张某某,投资5万;7、董某某,投资5万;8、堵某某,投资32万;9、顾某某,投资8万;10、李某甲,投资2万;11、谢某甲,投资30万;12、钟某甲,10万;13、钟某乙,投资123万;14、杨某某,投资30万;15、谢某乙,投资6万。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387万元。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8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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