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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非法拘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镇**村**号,捕前住该地,个体经商。2015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由枣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4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与王某某、宫某某、任某某(均已判决)及一女子(基本情况不详)来到枣强,在枣强县**大酒店将姜某甲强行带至辛集市吴某某(已判决)的公司里,吴某某通过张某某纠集“小某某”等人,在其办公室内威胁姜某甲还账,后邹某某及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又将姜某甲强行带至宁晋县境内一果园内,对姜某甲实施殴打,并把姜某甲的衣服扒下来,威胁其想办法凑钱。姜某甲家人向吴某某提供的账号转账20000元,后邹某某等人将姜某甲带至辛集市**宾馆内等待姜某甲家人筹款。2014年12月16日10时,枣强县公安局民警在辛集市**宾馆内将姜某甲解救。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4年11月份,姜某甲(已判决)找到吴某某,让其帮助联系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后吴某某的朋友陈某甲找吴某某让其帮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吴某某找到姜某甲,让其找人给福州**公司虚开金额2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姜某甲通过尤某某(已判决),尤某某又联系陈某乙(已判决),陈某乙找到王某某,王某某遂与被告人邹某某共同为福州**公司开具了税额合计321756.2元、价税合计22144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福州**公司法人王某甲(已判决)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到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1个;

2.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资金交易明细、国税局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李某某、姜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姜某甲的陈述;

5.同案犯吴某某、任某某、苏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辨认笔录;

8.手机短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华东

                                                陈  楠

2020年2月10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公安卷1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手机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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